3月3日,新化縣通報11起違法違紀典型案件。3月5日,在中共新化縣第十一屆紀委第六次全會上,新化縣紀委通報10起村(社區(qū))干部違法違紀典型案件。這21起案件的連續(xù)通報,充分反應了新化縣正風反腐的決心。
3月3日通報的11起違法違紀典型案件分別是:
縣農業(yè)機械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彭歆。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宴請,參與娛樂場所活動,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并被依章撤銷縣政協委員資格。
縣房地產管理局多人貪腐案。該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兼住保中心主任康飛劍、原黨組成員王會雄、原住保中心主任游志雄、原住保中心黨支部書記伍俊濤、原住保中心黨支部副書記鄒豐平等人,任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或套取單位公款予以私分,且其行為涉嫌犯罪;先后兩任局長陳旺、楊自康,任職期間,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對該局出現的塌方式腐敗案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且單位存在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和個人收受禮金、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等問題;康飛劍、王會雄、游志雄、伍俊濤、鄒豐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陳旺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楊自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白溪鎮(zhèn)原正科級干部陳松華。在分管民政、文教衛(wèi)工作期間,挪用新農合資金、民政資金1277080元,詐騙他人財物124萬元,用于境外網絡賭博,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原黨組成員、總經濟師、主任科員李裕華。任職期間,濫用職權,導致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214萬元騙取,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收受賄賂12000元,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洋溪鎮(zhèn)洋溪群工辦書記歐德富、鎮(zhèn)黨委委員歐友愛。歐德富在任該鎮(zhèn)副科級組織員期間,違反規(guī)定為該鎮(zhèn)黃鳥村曾某某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手續(xù),導致非黨員曾某某混進黨員隊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歐友愛作為分管組織工作的領導,對此監(jiān)管不到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縣衛(wèi)生局中醫(yī)藥管理股股長鄒輝、獻血辦工作人員鄒崛。在全縣衛(wèi)生系統(tǒng)公開招聘專業(yè)技術人員工作中,兩人共同違紀,更改考生面試成績,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鄒輝被免去中醫(yī)藥管理股股長職務。
原榮華鄉(xiāng)財政所信息員張曉軍。任職期間,騙取國家油菜、玉米種植補貼款、家電下鄉(xiāng)補貼款等惠農資金共58572.3元,并將其中部分惠農資金據為己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圳上鎮(zhèn)民政所副所長兼鎮(zhèn)整建辦主任龔華華。在辦理孤兒生活補助、救災救濟補助、危房改造補助工作中,優(yōu)親厚友,明顯有失公正,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免去民政所副所長、整建辦主任職務。
縣水庫移民石沖口工作站原站長鄒繼新、原會計吳志強。騙取國家特困移民解困避險安置資金4.48萬元,鄒從中分得1.28萬元,吳從中分得1.3萬元,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縣物價局價格監(jiān)督檢查局副局長成本石、吳計明。上班時間,在辦公電腦上查看股票行情、玩撲克牌游戲,被湖南廣播電視臺經視頻道公開曝光,均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縣國土資源局水車國土資源所國土員吳雄新。任吉慶國土資源所所長期間,在從事吉慶鎮(zhèn)小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工作中,挪用村民的門面定金39.4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月5日通報的10起村(社區(qū))干部違法違紀典型案件分別是:
上梅鎮(zhèn)遠大村原黨支部書記袁愈松、原村委會主任吳明福,任職期間,采取虛報冒領手段套取國家對種糧農民的良種補貼資金和雙季稻補貼資金,用于村內開支和其個人家庭生產生活開支,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游家鎮(zhèn)江田村原黨支部負責人伍念紅,在公共場所無故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與農村女青年肖某非婚生育第三孩,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白溪鎮(zhèn)吳家臺村原黨支部書記吳繼青,介紹白溪鎮(zhèn)正科級干部陳某某參與境外網絡賭博,并從中獲利,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洋溪鎮(zhèn)白塘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龍劍鋒,違反狩獵法規(guī),伙同他人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桑梓鎮(zhèn)坪煙村原計生專干黎湘桃,向本村村民李某索要錢款據為已有,為李某隱瞞其計外懷孕的事實,致使李某違法生育第二孩,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解聘村計生專干職務。
槎溪鎮(zhèn)日星村原黨支部書記伍艷平,任職期間,違反財經紀律,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級重大事項;收受賄賂,貪污;在調查期間提供虛假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瑯塘鎮(zhèn)印雙村原黨支部書記劉明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隨意毆打他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圳上鎮(zhèn)桐子村原黨支部書記陳代建,在協助人民政府落實該村公益林補貼資金發(fā)放工作過程中,伙同他人,采取虛造公益林補貼受益戶的方式,截留應發(fā)放給村民的公益林補貼資金用于村內有關開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西河鎮(zhèn)粗石村黨支部書記伍福龍,任職期間,多報、重報差旅費,多領績效考核獎,虛列支出據為己有;將該村收取的景區(qū)衛(wèi)生費直接用于景區(qū)開支,未入村級財務賬,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經濟開發(fā)區(qū)勤一村原黨支部書記張運球、原村委會主任張佑忠,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村委會向村民違規(guī)借款并支付利息;虛報套取移民后扶資金未入村級財務賬;虛列小河流治理項目款、公路建設項目款等違規(guī)用于村里或其他有關開支;設立賬外賬,用賬外資金送禮、發(fā)放村干部補助及村里有關開支,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