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陳明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認定被告人陳明憲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定:2007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陳明憲利用擔任湖南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和矮寨大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便利,在湖南省內高速公路土建、補勘、綠化、配電、設計等工程招投標、高速公路材料供應、保險業(yè)務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周茜、其妹陳明珍以及劉曉東、周湘政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41萬余元、美元1萬元、港幣4萬元,已實際收取錢物價值人民幣3493萬余元,其中索賄人民幣30余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4萬元,尚未收取人民幣1448萬元。
法院另查明,陳明憲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達人民幣1281萬余元、美元15萬余元、港幣57萬余元、英鎊1萬余鎊、歐元1萬余元、日元0.5萬元,陳明憲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明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陳明憲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陳明憲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陳明憲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明憲有多筆受賄犯罪事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完成,屬于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陳明憲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